份合同是可签可不签的,全看前面剧组和演员是怎么协商的。
而在离姗姗和剧组签约的这份合同上,白纸黑字的写的很清楚——剃光头也是在被允许的范围内的。
离姗姗为了多要一点钱,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签的十分痛快,根本就没怎么仔细看过合同,也没听律师一一诵读条例,她只关心自己的更衣室大不大、能赚多少钱、伙食怎么样、在外面拍戏时能不能住总统套房以及能免费带几个助理等物质条件,根本没注意到形象问题,因为这是一般拍电影前都会走的基本程序。
所以说,离姗姗和精明的商人谈违约那基本就是在找死。
不仅是形象问题,无故泄露电影剧情、没有请假的无理由旷工、贻误电影拍摄,对外抹黑剧组形象,这一桩桩、一件件都是有合同可以依据的。
霍以瑾前面先佯装要告离姗姗名誉损害,等的就是她后面口不择言把事情和盘托出,这样才有了下面真正告她的大戏。
这就是阳谋了,走的每一步霍以瑾都光明磊落、无愧于心,她根本没那个空和离姗姗费什么口舌,更没空也执笔撰稿来一篇什么感人肺腑的自白。是非曲直自有公断,霍以瑾相信国家的法律系统,而她相信国家的大部分人民也会相信法律的公正性。
当霍以瑾赢了之后,离姗姗还有什么好说的呢?
至于打官司这方面,霍家重金打造的那一整个律师部门表示,打商业官司,我们特专业。
☆、对总裁的第十二印象:
对总裁的第十二印象:出师未捷身先死,总裁大人严重缺乏追人技巧。
虽然还没开庭,但随着霍以瑾简洁明了的两封起诉书,她微博下面一边倒的谩骂终于演变成了毁誉参半,成功谱写出了一曲冰与火之歌。
下边刚有人骂了一句为非作歹,浪费社会资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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