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一笔带过,无论是讯问者的提问,还是被告人的回答,围绕的都是枪杀的过程,即被告人上了车,骗得受害人的配枪,胁迫王某从后排来到了副驾驶的位置,然后枪杀了王某某,之后,被告人下车,绕到副驾驶的车窗外,开枪击中了王某,最后,他又将王某某的尸体从后排挪到了驾驶席,这也就是控方指控的伪造现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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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这个枪杀的过程,在这些讯问笔录中,被告人的供述一直很稳定。因为没办法不稳定,对于现场勘验报告而言,似乎只能是那样的过程,因为现场勘验报告是不能撒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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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确,现场勘验报告是最客观的,如果对照报告,可能只会倒推出那样的过程。不管是谁设想出这个过程,某种程度而言,它都是很完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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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,那会是真相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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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节决定成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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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,我们通览了警方的所有鉴定报告,我们不得不承认,警方的现场勘验专家还是相当尽责的,如实地记录了现场的情况,我们对此也很赞赏。他们不仅注意到了王某发生**的可能性,从而单独进行了**精斑检验,而且注意到了王某另行被猥亵的事实。刚刚专家在作证时也证明了这一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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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令人感到蹊跷的是,警方对被告人的历次讯问,关于王某被猥亵一事只字不提,被告人在所有的回答中也未提及此事。我们高度怀疑,侦查人员是否看懂了那份勘验报告,也许他们看懂了,但感觉匪夷所思,因此故意略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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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一个正常人,都同样会匪夷所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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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警方的专家在作证时指出,**和猥亵是分别发生的,要么**在前,要么猥亵在前。我当然相信专家的话,在询问专家时,我没有进一步提出问题,因为孰前孰后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,必定是**在前,猥亵在后,因为两位受害人私会的心情和现场的环境,不允许他们在**前有长时间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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