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向本案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,所有证据并未形成控方宣称的完整的证据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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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被告人的供述,我将在后面详细评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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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认为,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取证严重违反法律程序,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文峰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,请法庭采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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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也是可预计的,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杨毅身上,猜测他将打出什么样的组合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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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毅抿抿嘴唇,继续说道,“第一,本方认为,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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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在侦察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情形,这时显而易见的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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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才一开庭,被告人张文峰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,并将手上、腿上及脚上的伤痕让合议庭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,同时当庭再一次提交了控告书,足以证实其所述惨遭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。虽然控方提供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,但如此自证何以服众?公诉机关用某个审讯的录像片段否定全案的审讯情况,排除刑讯逼供,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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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我们也注意到,被告人声称,其在看守所即已向驻所检察官提起控告,并由检察官拍摄了伤情照片,从控方对此的反馈看,他们并未否认此一事实的存在,从而进一步佐证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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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条的规定,“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、引诱、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张文峰所做的供述无效,而且再一次请求法庭向驻所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,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