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,才算是自首。
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,便主动招供,也可属自首情节,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,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。
许遵捋了捋胡须,道:“言之有理。”
张斐立刻道:“而在自首律例中,又有一条,免所因之罪。”
许遵、徐元同时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
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,徐元想找书来看看,但觉得这很没面子,自己堂堂主簿,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。
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,当即命刘海取来《宋刑统》,翻阅一番,果真是有这么一条。
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,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。
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。
原文为: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”又议曰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细啊!
很细啊!
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,点点头道:“不错,是这么一条。”
张斐道:“根据此条律例,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节,皆免盗窃之罪,只追究其伤人之罪。”
“不错!”
许遵点点头。
何为免所因之罪,其实很简单,比如说,你入室盗窃,因被发现,而导致你伤害他人,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,不是伤人,而是盗窃,也就是因盗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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